刘敬喜、唐伟东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5执6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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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5执636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敬喜、唐伟东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敬喜;唐伟东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5执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敬喜,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被执行人:唐伟东,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刘敬喜与被执行人唐伟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湘10民终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提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敬喜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唐伟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在银行有部分存款,申请执行人仅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账号为62×××07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9月6日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临武县城关镇韩山路36号物资局院内,产权证号为【临国用(2005)字第212号】房产一套,申请人执行人表示暂不采取执行措施。于2021年9月6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武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及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3日,本院通过走访临武县物资局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唐伟东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己承担后果。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900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 宏审 判 员 罗明勇审 判 员 唐兴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俊佐书 记 员 刘哲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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