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桂香、被执行人杨海波所有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12执恢3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恢393号案件名称
孙桂香、被执行人杨海波所有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孙桂香;被执行人杨海波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12执恢393号申请执行人孙桂香、被执行人杨海波:申请执行人孙桂香与被执行人杨海波共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9067.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9067.00元,执行费486.00元。被执行人已经将本案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孙桂香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至此,申请执行人孙桂香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吉011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次立案执行的案款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房秋玲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3执2056号 下一篇 侯智伟、彭菊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申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