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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小圈、戴建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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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787号
  • 案件名称

    蒋小圈、戴建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蒋小圈;戴建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787号申请执行人:蒋小圈,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戴建中,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申请执行人蒋小圈与被执行人戴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小圈依据已生效的(2020)苏0281民初93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该判决:戴建中应支付蒋小圈货款2457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7470元。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戴建中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戴建中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查封其名下牌号为苏EQ××××的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戴建中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戴建中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戴建中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信息;3、本院委托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调查戴建中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亦未发现戴建中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蒋小圈,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戴建中的财产线索,蒋小圈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戴建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戴建中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扣押到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蒋小圈亦未能提供戴建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传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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