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美珍、李秋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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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1068号案件名称
曹美珍、李秋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曹美珍;李秋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曹美珍,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夏科峰,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龚佳,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李秋生,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曹美珍与被执行人李秋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19)湘0903民初537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秋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美珍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曹美珍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秋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3月10日、2021年5月12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秋生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持有数额、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收益、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3月18日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秋生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收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夏科峰,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李秋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短信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夏科峰,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秋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62995元,尚有66299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秋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曹卫恩审 判 员 龚盛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奇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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