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来蓓与余春保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恢42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恢425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来蓓与余春保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罗来蓓;余春保;肖海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恢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来蓓,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余春保,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肖海艳,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址同上。申请人罗来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樟张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余春保、肖海艳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余春保、肖海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等,已扣划被执行人肖海艳银行存款1608.44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基本账户进行了冻结,2021年7月1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9.25万元,截至2021年9月22日已执行1608.44元,未执行9.089156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苏 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芳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伟军、吴显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1011号 下一篇 临沂市时捷物流有限公司、吴继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327执278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