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伟军、吴显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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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1011号案件名称
吴伟军、吴显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吴伟军;吴显生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1011号被执行人:吴伟军,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吴显生,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被执行人吴伟军、吴显生追缴罚金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效力的(2020)湘0381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伟军应缴纳罚金2万元,被执行人吴显生应缴纳罚金1万元(已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伟军、吴显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现场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除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伟军银行账户内人民币2419元、吴显生银行账户内人民币1060元(已上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未发现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吴伟军、吴显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罚金3万元,已执行到位6479元,尚有2352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丛仁审 判 员 陈 军审 判 员 刘辉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丁 格书 记 员 冯思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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