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王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8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830号案件名称
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王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830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组,身份证号码:61240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3800元,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21年8月20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先行履行5000元,剩下部分自9月起每月偿还3000元,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18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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