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倩、张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81财保1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1财保112号案件名称
王倩、张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倩;张瑶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财保112号申请人:王倩,女,汉族,1987年5月12日出生,住辛集市。被申请人:张瑶,男,汉族,2000年4月19日出生,住辛集市。申请人王倩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扣押,申请人以现金壹万伍仟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跃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某1、马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3397号 下一篇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智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执89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