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3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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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3397号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某1;马某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3397号原告:马某1,女,1953年2月1日出生,回族,住定州市。被告:马某2,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定州市。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诉。审判员 代敬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丹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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