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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利生粮油经销部、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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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324号
  • 案件名称

    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利生粮油经销部、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利生粮油经销部;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324号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利生粮油经销部,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粮食厅4-15号。经营者:韩翔,男,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624号。法定代表人:黄作庆。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利生粮油经销部与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利生粮油经销部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利生粮油经销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袁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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