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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珍林、代建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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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1433号
  • 案件名称

    甘珍林、代建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甘珍林;代建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1433号申请人:甘珍林,男,汉族,1967年1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代建昌,男,汉族,1959年8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珍林与被执行人代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代建昌已偿还1200元,剩余部分保证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1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1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1000元,从2022年5月30日开始至2022年9月30日每月偿还2000元,剩余391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现申请执行人甘珍林申请撤销对(2021)甘0702执恢143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人可于六个月之后按原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14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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