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努尔比比·依不拉音;被执行人王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3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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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2执388号之二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努尔比比·依不拉音;被执行人王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努尔比比·依不拉音;被执行人王冲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3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努尔比比·依不拉音,女,1959年5月20日出生,柯尔克孜族,退休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 被执行人:王冲,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天门市。 申请执行人努尔比比·依不拉音与被执行人王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8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王冲名下无存款、公积金,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股权,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80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冲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邢慧审判员 周玉熙审判员 塔依尔依迪力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大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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