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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元中与游必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1执8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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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执85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易元中与游必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垫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易元中;游必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1执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易元中,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德文,重庆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游必才,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易元中诉被执行人游必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231民初17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我院予以冻结,但账户上无足额存款可供扣划。被执行人游必才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垫江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土地性质系宅基地,现状权属界线不明,申请人不申请本院予以评估拍卖处置。对于被执行人游必才在案外人周有江处的租金收入,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但暂无收入可供分配。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等措施,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对被执行人的以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现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人身线索及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垫江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1执8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 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 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 书或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 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栋 审 判 员  王明江  审 判 员  胡中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仁友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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