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丹东市某某管理局;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603民初518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5181-1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丹东市某某管理局;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丹东市某某管理局;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应 诉 通 知 书(2021)辽0603民初5181-1号丹东市某某管理局、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本院已受王某某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公函和执业证书。委托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五、网上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信息以法院出具的正式文书为准。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叶城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孙大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421号 下一篇 繁昌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本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211民初30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