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国、彭国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4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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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4842号案件名称
党建国、彭国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党建国;彭国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4842号原告:党建国,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桐,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国超,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金芳园20号楼14号底商。负责人:王智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党建国与被告彭国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党建国书面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党建国拒绝缴纳诉讼费,依法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唯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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