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慧美(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清雅一族汽车养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9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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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民初9372号案件名称
同心慧美(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清雅一族汽车养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同心慧美(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清雅一族汽车养护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9372号原告:同心慧美(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龙门东道与果园东路交口西北侧红郡大厦2号-1-1216。法定代表人:吴作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占刚,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垚,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北辰区清雅一族汽车养护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集贤里街道讷河里1号楼北平房增3号。负责人:于国强。原告同心慧美(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清雅一族汽车养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同心慧美(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同心慧美(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同心慧美(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同心慧美(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一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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