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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全、熊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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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225号
  • 案件名称

    王维全、熊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维全;熊森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225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全,男。被执行人熊森,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维全与被执行人熊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了部分款项,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余款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使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211民初127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荟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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