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全、熊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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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225号案件名称
王维全、熊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维全;熊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225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全,男。被执行人熊森,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维全与被执行人熊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了部分款项,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余款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使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211民初127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荟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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