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亩衣古子、刘桂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08号案件名称
邱亩衣古子、刘桂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邱亩衣古子;刘桂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邱亩衣古子,男,彝族,1980年5月4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刘桂全,男,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四川省蓬安县人,住蓬安县。邱亩衣古子申请执行刘桂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桂全银行存款不足额并已限额冻结,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工商总局无公司登记信息、车辆登记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刘桂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刘桂全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以上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3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浩伟、谢武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1110号之一 下一篇 申万顺、阿克苏至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114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