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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亩衣古子、刘桂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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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08号
  • 案件名称

    邱亩衣古子、刘桂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邱亩衣古子;刘桂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邱亩衣古子,男,彝族,1980年5月4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刘桂全,男,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四川省蓬安县人,住蓬安县。邱亩衣古子申请执行刘桂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桂全银行存款不足额并已限额冻结,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工商总局无公司登记信息、车辆登记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刘桂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刘桂全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以上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3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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