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浩伟、谢武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11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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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执1110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浩伟、谢武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缙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徐浩伟;谢武强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1122执1110号之一被执行人:徐浩伟,男,1995年12月06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谢武强,男,1993年11月03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现羁押于浙江省第三监狱。被执行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本院作出(2021)浙112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于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浩伟缴纳罚金3500元,被执行人谢武强缴纳罚金1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702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徐浩伟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谢武强已履行完毕但未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徐浩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徐浩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徐浩伟名下银行存款517.39元已被本院扣划,其余账户分散且无大额存款。谢武强名下银行存款8683.33元已被本院扣划,其余账户分散且无大额存款,并自动缴纳218341.67元。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27542.3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浩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徐浩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浩伟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徐浩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综上,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被执行人徐浩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22执11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小明审 判 员 虞 波审 判 员 卢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潮静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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