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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小洪、田朝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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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363号
  • 案件名称

    殷小洪、田朝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殷小洪;田朝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363号原告:殷小洪,男,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田朝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殷小洪与被告田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殷小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殷小洪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志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迎琳书 记 员 黄 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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