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传利与王钰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3民初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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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23民初444号案件名称
尤传利与王钰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尤传利;王钰杰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3民初444号原告:尤传利,男,1966年8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王钰杰,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原告尤传利与被告王钰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尤传利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尤传利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尤传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42元,由尤传利负担。 审判员 季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盛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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