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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传利与王钰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3民初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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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623民初444号
  • 案件名称

    尤传利与王钰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尤传利;王钰杰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3民初444号原告:尤传利,男,1966年8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王钰杰,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原告尤传利与被告王钰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尤传利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尤传利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尤传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42元,由尤传利负担。        审判员    季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盛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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