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安、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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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75号案件名称
王国安、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国安;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75号申请人:王国安,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3867727XH。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胜利街道贺炯社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MA0Y8ATC1E。法定代表人:王海良,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国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名下的价值67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国安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国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7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家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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