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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安、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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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75号
  • 案件名称

    王国安、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国安;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75号申请人:王国安,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3867727XH。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胜利街道贺炯社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MA0Y8ATC1E。法定代表人:王海良,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国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名下的价值67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国安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国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海正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7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家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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