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城县恒源运输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6执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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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执445号案件名称
黎城县恒源运输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黎城县恒源运输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6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黎城县恒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黎城县北泉寨大运修理厂。法定代表人:杨建波,总经理。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号楼六层。法定代表人:梁利娟,总经理。黎城县恒源运输有限公司与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426民初2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9487.7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财产性权益、保险、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经进行查封。3.本院委托当地法院,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案尚有59487.7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炳勋审判员 杨彦波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旭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6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黎城县恒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黎城县北泉寨大运修理厂。法定代表人:杨建波,总经理。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号楼六层。法定代表人:梁利娟,总经理。黎城县恒源运输有限公司与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426民初2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9487.7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财产性权益、保险、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经进行查封。3.本院委托当地法院,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案尚有59487.7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炳勋审判员 杨彦波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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