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施红梅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3民初5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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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3民初5305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施红梅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施红梅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3民初530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82028P。主要负责人:黄中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琴,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红梅,女,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与被告施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承担。审 判 员 李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田 园书 记 员 黄颂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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