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卢某某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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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1189号案件名称
朱某某、卢某某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朱某某;卢某某;卢某某1;卢某某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7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系卢某某3之妻),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镇原县。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系卢某某3之子),男,199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镇原县。申请执行人:卢某某1(系卢某某3之女),女,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镇原县。申请执行人:卢某某2(系卢某某3之女),女,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镇原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卢某某、卢某某1、卢某某2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于2021年8月19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全部履行判决书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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