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平新、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721执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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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1128号案件名称
郭平新、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郭平新;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721执1128号郭平新、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平新与被执行人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新乡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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