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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后旗隆发农产品供销有限公司、奚二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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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411号
  •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隆发农产品供销有限公司、奚二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科左后旗隆发农产品供销有限公司;奚二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科左后旗隆发农产品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左后旗金宝屯镇。法定代表人:于龙,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奚二龙,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科左后旗隆发农产品供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奚二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辽0124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卡进行冻结,对其担保人法库县孟家镇瑞铄木材加工部(经营者奚晓东)所有的机械设备进行查封,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执1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会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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