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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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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638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云;杨爱萍;李文镇;张永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63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神木市。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兵,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德云,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杨爱萍,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404182386。被告:李文镇,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人,住鄂尔多斯市。被告:张永厚,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云、杨爱萍、李文镇、张永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 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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