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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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638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云;杨爱萍;李文镇;张永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63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神木市。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兵,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德云,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杨爱萍,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404182386。被告:李文镇,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人,住鄂尔多斯市。被告:张永厚,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云、杨爱萍、李文镇、张永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 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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