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峰、王双喜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8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846号案件名称
王国峰、王双喜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国峰;王双喜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846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峰,男,生于1993年2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王双喜,男,生于1977年2月,天水风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国峰与王双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双喜有专用工资账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双喜在甘肃银行总部营业部xxxxxxxxxxx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1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寒书 记 员 王文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治兴、南阳建工集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2民初3188号 下一篇 北安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