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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峰、王双喜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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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846号
  • 案件名称

    王国峰、王双喜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国峰;王双喜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846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峰,男,生于1993年2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王双喜,男,生于1977年2月,天水风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国峰与王双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双喜有专用工资账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双喜在甘肃银行总部营业部xxxxxxxxxxx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1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寒书 记 员 王文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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