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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治兴、南阳建工集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2民初3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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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民初3188号
  • 案件名称

    张治兴、南阳建工集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沁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治兴;南阳建工集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2民初3188号原告:张治兴,男,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现住河南省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铁牛,焦作市沁阳市四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锋,焦作市沁阳市四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南阳市汉画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鞠兰,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治兴与被告南阳建工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治兴在收到本院诉讼费交费通的七日内,未交费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张治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兴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巍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春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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