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忠仁、鞍山昊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3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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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3429号案件名称
唐忠仁、鞍山昊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唐忠仁;鞍山昊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3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忠仁,男,汉族,1966年7月3日出生,住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滢,辽宁佐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昊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奖工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忠仁因与被上诉人鞍山昊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4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忠仁上诉请求:1、发回重审或鉴定后按新的鉴定意见赔偿各项损失暂计1万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是:一、原审事实不清。1、双方不是劳动关系。首先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其次双方约定的工资系按日计算,再次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也未申报工伤,且已超过了工伤申报时效。2、鉴定系在上诉人治疗尚未终结之前,不符合定残时机的相关规定。二、法律适用错误。关于双方的赔偿协议,即便按劳动关系、按十级伤残,赔偿数额也明显低于法律规定,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同时法庭应考虑上诉人的年龄、文化水平等因素,以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情形。综上,原审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鞍山昊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服从原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唐忠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昊翔机械公司赔偿唐忠仁医疗费等暂计10000元,其余待鉴定后追加;2、判令昊翔机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唐忠仁自2018年底开始到昊翔机械公司处工作,约定工资按日150元计,工种为执吊工。2020年3月1日,唐忠仁工作时间在工地被重物砸伤左脚,遂被送往鞍山市第三医院治疗,住院80天,经相关检查后初步诊断为左足1、2、3趾挫灭伤、多发骨折,2020年8月17日,昊翔机械公司委托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按照工伤标准对唐忠仁进行伤残等级评定,2020年8月1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唐忠仁左足踇趾趾间关节活动功能丧失、第二趾根部以远缺失,第三趾末端趾甲缺失,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唐忠仁于2020年8月31日至9月8日第二次住院8天,诊断为左足第一趾骨趾关节脱位、左足第一趾骨骨质增生。两次住院的医疗费均由昊翔机械公司支付。2020年12月15日唐忠仁(乙方)与昊翔机械公司(甲方)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内容为:“乙方唐忠仁在2020年3月1日上午8点多,在车间清理砂箱上的跑铁,砂箱意外坠落砸重左足,受伤后入鞍山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足1、2、3趾挫灭伤、多发骨折。2020年8月28日甲方领乙方在鞍山金普医院做了伤残鉴定,因第二趾根部以远缺失、第三趾末端趾甲缺失,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相谅解、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2、乙方唐忠仁于2020年3月1日入院治疗,2020年5月20日出院,在2020年8月17日复查中发现左足第一趾骨趾关节脱位,于是在2020年8月31日又第二次入住鞍山市第三医院进行治疗,2020年9月8日出院。二次住院及评伤残等甲方共支付36310.67元,其中:医药费34806.67元、伤残鉴定费1504元。3、甲乙双方协商赔偿款为三部分:(1)误工费:2020.5.21-2020.8.30共102天诊断、2020.9.9-2020.12.31共114天诊断,误工费=102天+114天-5天免赔=211天×100元/天=21100元。(2)住院津贴:2020.3.1-2020.5.20共住院81天,2020.8.31-2020.9.8共9天住院,住院津贴=81天+9天=90天×160元/天=14400元。(3)伤残费40000元。总额为75500元,一次性结清。4、乙方保证在收到上述赔偿款之后,不能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此协议上盖章、签字。上述款项,昊翔机械公司至今尚未支付。又查,双方系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20年12月15日签订了赔偿协议,当事人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虽然鉴定委托方为昊翔机械公司,但唐忠仁也配合进行鉴定,并且根据此鉴定,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应视为唐忠仁对该鉴定意见的认可,签订该协议时是在唐忠仁知晓两次住院的诊断及鉴定结论后签订的,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双方均认可双方系劳动关系,已按工伤标准进行鉴定且鉴定机构已对左足(1、2、3趾),多发骨折整体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故对唐忠仁申请按照人体损伤程度分级标准对左足(1、2、3趾),多发骨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已就赔偿达成协议,应按照协议履行,现唐忠仁并未对该赔偿协议主张权利,故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唐忠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忠仁负担。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自称“唐忠仁自2018年底开始到昊翔机械公司处工作,约定工资按日150元计,工种为执吊工。”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原审法院亦对该部分事实予以认定。现上诉人因公受伤就赔偿问题与被上诉人发生纠纷应属劳动争议审理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本案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4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唐忠仁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唐忠仁;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唐忠仁。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盈审 判 员 宋 锦审 判 员 廖晓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艳丽书 记 员 张艺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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