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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某、德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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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民初1170号
  • 案件名称

    才某、德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才某;德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170号原告:才某,男,藏族,现住甘肃省夏河县。        被告:德某,男,藏族,现住甘肃省合作市。        原告才某与被告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才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才某以被告德某已支付完毕货款,双方已庭外和解,现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德某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某撤回对被告德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121.25元,由原告才某负担。        审判员    高华尔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班地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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