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某、德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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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民初1170号案件名称
才某、德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才某;德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170号原告:才某,男,藏族,现住甘肃省夏河县。 被告:德某,男,藏族,现住甘肃省合作市。 原告才某与被告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才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才某以被告德某已支付完毕货款,双方已庭外和解,现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德某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某撤回对被告德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121.25元,由原告才某负担。 审判员 高华尔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班地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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