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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忠洲、方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81民初43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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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81民初43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方忠洲、方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方忠洲;方峰;项金忠;倪臻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81民初433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方忠洲,男,195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解除保全申请人:方峰,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项金忠,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倪臻平,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方忠洲、方峰与项金忠、倪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皖0881民初433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项金忠、倪臻平银行账户存款31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方忠洲、方峰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解除对项金忠、倪臻平银行账户冻结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解除对项金忠、倪臻平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项金忠、倪臻平银行账户的冻结,其他财产继续查封。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方忠洲、方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春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美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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