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力热力安装有限公司、王建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2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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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2828号案件名称
新疆恒力热力安装有限公司、王建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新疆恒力热力安装有限公司;王建虎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新4223民初2828号 原告:新疆恒力热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凯旋路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373179375361-1。 法定代表人:王义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益江,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王建虎,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新疆恒力热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恒力热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恒力热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桂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秀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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