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楠楠、王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6民初1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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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6民初1956号案件名称
崔楠楠、王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崔楠楠;王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6民初1956号原告:崔楠楠,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王召,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原告崔楠楠与被告王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崔楠楠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楠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楠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崔楠楠负担。审判员 张军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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