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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塘鹏达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亿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35民初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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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35民初108号
  • 案件名称

    巴塘鹏达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亿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塘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巴塘鹏达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亿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全洋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35民初108号原告:巴塘鹏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塘县夏邛镇桃园村红旗三队。法定代表人:扎西次登,男,1988年6月13日生,藏族,四川巴塘县人,现住四川省巴塘县夏邛镇。被告:四川亿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运街**。法定代表人:向荣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周全洋,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四川成都市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运街。原告巴塘鹏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亿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全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巴塘鹏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塘鹏达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塘鹏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5元,减半收取计3597.5元由原告巴塘鹏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严正琴审判员  晓 宏审判员  刘登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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