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塘鹏达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亿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35民初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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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35民初108号案件名称
巴塘鹏达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亿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巴塘鹏达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亿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全洋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35民初108号原告:巴塘鹏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塘县夏邛镇桃园村红旗三队。法定代表人:扎西次登,男,1988年6月13日生,藏族,四川巴塘县人,现住四川省巴塘县夏邛镇。被告:四川亿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运街**。法定代表人:向荣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周全洋,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四川成都市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运街。原告巴塘鹏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亿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全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巴塘鹏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塘鹏达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塘鹏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5元,减半收取计3597.5元由原告巴塘鹏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严正琴审判员 晓 宏审判员 刘登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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