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宝章、曾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1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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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10082号案件名称
高宝章、曾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高宝章;曾光;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10082号原告:高宝章,男,汉族,1982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曾光,男,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83331D。法定代表人:张维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杰,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宝章与被告曾光、大连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旖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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