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佰策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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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4654号案件名称
青海佰策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青海佰策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654号原告:青海佰策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江绍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明,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华明,该公司职工。 原告青海佰策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受理后,原告青海佰策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佰策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青海佰策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林书记员 田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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