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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坤、张红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04民初9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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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9284号
  • 案件名称

    王晓坤、张红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晓坤;张红红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04民初9284号原告:张红红,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王晓坤,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张红红与被告王晓坤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红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592.64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2682.7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房屋开办酒店;租赁期限60个月,时间从2017年3月20日到2022年3月20 日;租金每月2300元,第四年房租从2300基础上递增8%,第五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8%,房租每半年一付;被告拖欠租金超过5天,原告有权收回该房屋,被告需按实际居住日缴纳租金并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2018年起,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每次支付一年的租金,提前30天支付下年度的租金。双方前面一直合作比较顺利。根据合同约定2021年2月20日前应支付从2021年3月20 日到2022年3月20日的费用,但被告没有实际支付。后经过催要,被告支付原告28600元,下欠3592.64元。被告认为已经付清全年的租金,双方就租金标准发生争执,因此,原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王晓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大街XX广场XX座XX层XX号房出租给被告,用途为酒店房屋,租赁期限共60个月,2017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20日,租金每月2300元,第四年房租递增8%,即每月2484元,第五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8%,即2682.72元。房租每半年一付,提前30天支付下一期房租。合同第15条约定,如被告逾期支付下期租金并拖欠房租超过5日,原告有权收回该房屋,被告需按实际居住日缴纳租金并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遵照履行,并口头约定,从2018年起每次支付一年租金,根据合同约定,2021年2月20日前,被告应支付从2021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20日的租金32192.64元,但被告未按期支付。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1年4月29日支付27600元,同年5月2日又支付了1000元,仍欠3592.64元未付。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庭后被告到本院陈述称,原告曾口头答应因疫情原因,免几千元钱租金,后又反悔,起诉到法院,现表示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愿承担租金并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金额支付应付房租,其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原合同就租金数额作了变更,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未付租金,并承担违约金,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陈述的事项及出示的证据进行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欠原告张红红租金3592.64元并支付违约金2682.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晓坤负担(原告张红红已预交,被告王晓坤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运房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瞿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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