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治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4民初19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民初193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治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治民;张再香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4民初1939号申请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肖必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隆春,男,1984年2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颜治民,男,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申请人:张再香,女,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治民、张再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颜治民、张再香名下银行存款64143.3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颜治民、张再香的银行存款64143.3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应得收入或其他收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尚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 佳 校对责任人:刘尚球 打印责任人:文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