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盛豪生态园有限公司、唐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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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168号案件名称
江阴市盛豪生态园有限公司、唐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盛豪生态园有限公司;唐波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168号申请人:江阴市盛豪生态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465320043,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1631号。法定代表人:张明生。被申请人:唐波,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崇安区。江阴市盛豪生态园有限公司与唐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盛豪生态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唐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阴市盛豪生态园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江阴市盛豪生态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相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云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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