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忠政、青岛雷邦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民终107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民终10712号
  • 案件名称

    朱忠政、青岛雷邦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朱忠政;青岛雷邦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终10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忠政,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雷邦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西外环路东,胶州西路398号E-1。上诉人朱忠政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雷邦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朱忠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忠政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朱忠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林伟光审 判 员 刘昭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于丽人书 记 员 翟国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