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全、尚允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02民初72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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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民初7293-1号案件名称
王安全、尚允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安全;尚允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02民初7293-1号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对原告王安全与被告尚允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7293号判决书中,存在错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皖1202民初7293号判决书出现的“一、被告尚允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安全借款5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从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其后利息以51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按照原告王安全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还清时止);”。应更改为“一、被告尚允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安全借款51500元及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从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其后利息以51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按照原告王安全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还清时止);”。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唐 靖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02民初7293-1号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对原告王安全与被告尚允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7293号判决书中,存在错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皖1202民初7293号判决书出现的“一、被告尚允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安全借款5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从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其后利息以51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按照原告王安全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还清时止);”。应更改为“一、被告尚允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安全借款51500元及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从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其后利息以51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按照原告王安全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还清时止);”。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唐 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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