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正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79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执7961号案件名称
刘鹏正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鹏正;徐红华;徐君;江西大地走红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4执7961号申请执行人:刘鹏正,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创游慧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计,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徐君,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大地走红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江西省万年县高新园区。被执行人:徐红华,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大地走红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万年县高新园区。被执行人:江西大地走红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高新区丰收工业园万盛大道**。法定代表人:徐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85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27.1927万元及利息等,我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14执796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或另行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焕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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