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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园园、杜霁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9民初2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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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9民初2440号
  • 案件名称

    玄园园、杜霁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余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玄园园;杜霁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9民初2440号原告:玄园园,女,200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杜霁航,男,200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玄园园与被告杜霁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玄园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玄园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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