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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国江、张江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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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33号
  • 案件名称

    蒋国江、张江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蒋国江;张江林;江华瑶族自治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33号申请执行人:蒋国江,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江林,男,1972年6月5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145号华鑫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LT5QY9D。法定代表人:廖书迪,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蒋国江与被执行人张江林、江**瑶族自治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湘1129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建设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2021年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江林、江**瑶族自治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021年1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分别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县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向江**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本院于2021年4月6号对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但因无人报名,导致流拍。2021年9月10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蒋国江,申请执行人蒋国江不同意以物抵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江林、江**瑶族自治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人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0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 昊审判员 石燕娥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 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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