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国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5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6588号案件名称
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国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国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6588号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大营街33号。法定代表人:周云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山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国峰,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国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迟海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楠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秋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446号之一 下一篇 蒋国江、张江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