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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颂、颜美华等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继承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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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23号
  • 案件名称

    周颂、颜美华等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继承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周颂;颜美华;袁芳;周士涵
  • 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23号申请人周颂,男,汉族,1934年6月10日出生。申请人颜美华,女,汉族,1940年10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袁芳,女,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周士涵,男,汉族,1998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颂、颜美华与被申请人袁芳、周士涵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颂、颜美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颂、颜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袁芳、周士涵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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