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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祥、黄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03民初6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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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民初6973号
  • 案件名称

    刘喜祥、黄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喜祥;黄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6973号原告:刘喜祥,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河,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刘喜祥诉被告黄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喜祥负担。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焦广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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