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喜祥、黄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03民初6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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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民初6973号案件名称
刘喜祥、黄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喜祥;黄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6973号原告:刘喜祥,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河,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刘喜祥诉被告黄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喜祥负担。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焦广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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