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蔚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4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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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恢44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蔚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蔚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1号。 被执行人:蔚滨,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蔚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恢4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地力夏提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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